辽宁工会大厦、沈阳市皇鑫餐饮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5执异2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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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5执异275号案件名称
辽宁工会大厦、沈阳市皇鑫餐饮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辽宁工会大厦;沈阳市皇鑫餐饮有限公司;纪宏鹏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5执异275号申请执行人辽宁工会大厦,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法定代表人历洪彬,系该大厦总经理。被执行人沈阳市皇鑫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507934-8。法定代表人石阳,系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纪宏鹏,男,196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站**。本院在执行)辽宁工会大厦与沈阳市皇鑫餐饮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辽宁工会大厦以第三人纪宏鹏自愿代被执行人沈阳市皇鑫餐饮有限公司本案债务为由,申请追加第三人纪宏鹏为被执行人。本院查明,本案执行依据为(2014)皇民三初字第81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为:一、解除原告辽宁工会大厦同被告沈阳市皇鑫餐饮有限公司的承包合同关系。二、被告沈阳市皇鑫餐饮有限公司将位于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40号的承包物返还原告辽宁工会大厦。三、被告沈阳市皇鑫餐饮有限公司将上述承包物的装修、不可移动的部位、厨房灶具及排烟设备移交原告辽宁工会大厦。四、被告沈阳市皇鑫餐饮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辽宁工会大厦承包费90万元。五、被告沈阳市皇鑫餐饮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辽宁工会大厦承包费90万元的滞纳金86212.5元。上述一至五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四、双方无其他纠纷。六、驳回被告沈阳市皇鑫餐饮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本案立执行案号为(2019)辽0105执3351号。本案执行中第三人纪宏鹏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沈阳市皇鑫餐饮有限公司偿还本案债务并与申请执行人辽宁工会大厦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申请执行人的追加申请符合上述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第三人纪宏鹏为本案被执行人。二、纪宏鹏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书面承诺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辽宁工会大厦履行本案被执行人沈阳市皇鑫餐饮有限公司所负债务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沈阳市中级人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蒋欣审 判 员 白山审 判 员 崔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牛煜书 记 员 姬硕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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