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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研县支行、杨青华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124执恢6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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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124执恢67号之二
  •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研县支行、杨青华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井研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研县支行;杨青华;辛泓桦;程晓东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124执恢6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研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井研县研城镇胜利街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46735464623。负责人:傅飞,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代理):李学敏,四川得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青华,女,196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执行人:辛泓桦,女,197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执行人:程晓东,男,196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研县支行依据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8)川1124民初123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杨青华、辛泓桦、程晓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21)川1124执恢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伟审判员  刘勇审判员  刘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昆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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