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翠、延川生活向导工贸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2民初15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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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2民初1511号案件名称
杨翠、延川生活向导工贸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川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杨翠;延川生活向导工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22民初1511号 原告:延川县生活向导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川县县。法定代表人:刘梦凡,女,任该公司经理。被告:杨翠,女,生于1993年8月24日,汉族,大专文化,延川县人,现住延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川县生活向导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翠居间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延川县生活向导工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同时也是对诉讼权利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川县生活向导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延川县生活向导工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孙 树 郁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项 怡 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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