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洪臣、黑龙江省飞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129执4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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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129执491号案件名称
李洪臣、黑龙江省飞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延寿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李洪臣;黑龙江省飞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129执491号申请执行人:李洪臣,住延寿县。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飞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寿县延寿镇。法定代表人:侯国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春林,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执行的李洪臣依据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2021年4月13日作出的(2021)黑0129民初42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黑龙江省飞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飞宇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洪臣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飞宇公司给付购房首付款18205元、贷款保证金3000元、贷款服务费1000元,合计2220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34元及申请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飞宇公司承建的位于xx县xxxxx房屋已被本院另案查封。目前,被执行人飞宇公司无能力履行还款。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飞宇公司纳入失信名单,并对飞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侯国发限制消费。因涉及立案执行飞宇公司的案件较多,需要等待处置查封的房屋。2021年9月9日,申请执行人李洪臣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暂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寿县人民法院(2021)黑0129执4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文阁审判员 王金林审判员 闫立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孙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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