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费鹏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722执35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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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722执3508号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费鹏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东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费鹏;陈芳;连云港市南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722执350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住所地东海县牛山镇。法定代表人:康虎。被执行人:费鹏,男,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陈芳,女,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连云港市南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东海县牛山镇。法定代表人:陈永兴。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司与被执行人费鹏、陈芳、连云港市南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722民初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立案标的额423681.48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苏0722执35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颜廷海审判员 王信甲审判员 庄宜霖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 瑞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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