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黄建等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13执132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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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13执1322号之一案件名称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黄建等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都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黄建;陈一波;庞敏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13执13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抚琴西路109号。法定代表人:郭彦。被执行人:黄建,男,198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被执行人:陈一波,男,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被执行人:庞敏,女,198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本院在执行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与黄建、陈一波、庞敏没收财产、罚金一案中,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黄建银行存款5140.09元(已上缴国库);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庞敏银行存款1074.57元(已上缴国库)。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和传统调查等方式进行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黄建、陈一波、庞敏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黄建、陈一波、庞敏已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本次执行,执行到位金额为6214.6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朱 明审判员 黄光伟审判员 黄 剑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周 麟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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