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冬生、王光颜等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0802执2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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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802执2190号案件名称
刘冬生、王光颜等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焦作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刘冬生;王光颜;张伟;焦作中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豫0802执2190号申请执行人:刘冬生,男,197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被执行人:王光颜,男,196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被执行人:张伟,男,197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被执行人:焦作中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新城街道办事处院内。法定代表人:张伟,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21)豫0802民初20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王光颜、张伟、焦作中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冬生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过本院执行,现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到位金额5582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结案。故此,依据本院(2021)豫0802民初2067号民事调解书,关于刘冬生申请执行王光颜、张伟、焦作中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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