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振海、兰秀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9执45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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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9执4530号案件名称
王振海、兰秀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王振海;兰秀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9执4530号申请执行人:王振海,男,194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被执行人:兰秀军,女,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振海与被执行人兰秀军民间借贷纠纷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就(2021)津0119执4530、4531、4532号三案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兰秀军应给付申请人王振海款项合计178871元,被执行人兰秀军于2022年2月1日前给付50000元,余款128871元,于2022年7月1日前付清;二、其他无争议;三、案件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和解长期履行,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尹桂双审判员 马成升审判员 张 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次超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9执4530号申请执行人:王振海,男,194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被执行人:兰秀军,女,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振海与被执行人兰秀军民间借贷纠纷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就(2021)津0119执4530、4531、4532号三案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兰秀军应给付申请人王振海款项合计178871元,被执行人兰秀军于2022年2月1日前给付50000元,余款128871元,于2022年7月1日前付清;二、其他无争议;三、案件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和解长期履行,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尹桂双审判员 马成升审判员 张 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次超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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