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振海、兰秀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9执453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19执4530号
  • 案件名称

    王振海、兰秀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王振海;兰秀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9执4530号申请执行人:王振海,男,194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被执行人:兰秀军,女,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振海与被执行人兰秀军民间借贷纠纷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就(2021)津0119执4530、4531、4532号三案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兰秀军应给付申请人王振海款项合计178871元,被执行人兰秀军于2022年2月1日前给付50000元,余款128871元,于2022年7月1日前付清;二、其他无争议;三、案件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和解长期履行,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尹桂双审判员  马成升审判员  张 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次超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9执4530号申请执行人:王振海,男,194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被执行人:兰秀军,女,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振海与被执行人兰秀军民间借贷纠纷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就(2021)津0119执4530、4531、4532号三案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兰秀军应给付申请人王振海款项合计178871元,被执行人兰秀军于2022年2月1日前给付50000元,余款128871元,于2022年7月1日前付清;二、其他无争议;三、案件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和解长期履行,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尹桂双审判员  马成升审判员  张 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次超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