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君田、于淑清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81民初26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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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民初2683号案件名称
邵君田、于淑清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5 0:00:00当事人
邵君田;于淑清;孙淑娟;邵禄涛;鞠兆坤;王成龙;吕泽林;邵福建;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丹东供电公司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81民初2683号原告:邵君田,男,1942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原告:于淑清,女,194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原告:孙淑娟,女,196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原告:邵禄涛,男,199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玉、周晶,辽宁方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鞠兆坤,男,197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司机,现住东港市。被告:王成龙,男,197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被告:吕泽林,男,197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丹园,辽宁鑫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福建,男,1980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被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丹东供电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兴五路8号。负责人:孙天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日赫,辽宁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君田、于淑清、孙淑娟、邵禄涛与被告鞠兆坤、王成龙、吕泽林、邵福建、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丹东供电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四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君田、于淑清、孙淑娟、邵禄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30元,本院减半收取,由四原告承担6115元,本院退付四原告6115元。审 判 员 郑 坤人民陪审员 李 娜人民陪审员 方林浩二〇二一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唐晓飞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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