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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增源工贸有限公司、徐拴军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8执28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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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28执287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宝鸡市增源工贸有限公司、徐拴军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千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宝鸡市增源工贸有限公司;徐拴军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328执28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宝鸡市增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开发区清江路55号。法定代表人:张朝,总经理。被执行人:徐拴军,男,汉族,住千阳县。宝鸡市增源工贸有限公司与徐拴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2020)陕0328民初1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处:一、徐拴军返还宝鸡市增源工贸有限公司不当得利56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清结;二、驳回宝鸡市增源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徐拴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00元,由徐拴军负担。判决生效后,在限定期限内徐拴军未履行,宝鸡市增源工贸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徐拴军返还不当得利56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9400元,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徐拴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徐拴军立即交纳案件款560000元、案件受理费9400元及迟延期间的加倍利息,并缴纳执行费8094元。执行中,对被执行人徐拴军采取了全面的网络查控,被执行人无商品房、股票、车辆及开办企业和实体经济组织,也无大型农机具等财产可供执行,银行仅有存款21002元,本院已划拨并发放申请执行人。经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徐拴军妻子患子宫癌,手术后长期服药,花费较大,徐拴军肢体残疾,子女正在上学,家庭困难,为建档立卡贫困户。本院将查明的被执行人徐拴军的财产状况和家庭状况告知申请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异议,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和线索,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328执28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常振杰审 判 员 时宏杰审 判 员 何应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文凯书 记 员 张智敏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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