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尚、赵维林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6执恢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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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6执恢247号案件名称
王志尚、赵维林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绥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王志尚;赵维林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6执恢247号申请执行人王志尚,男,汉族,绥德县人,现住榆林市。被执行人赵维林,男,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住绥德县。王志尚与赵维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绥德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陕0826民初13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本次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足额财产,或被另案冻结,申请人不要求划拨。2.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企业注册信息等。3.本院于2021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4.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已被本院另案冻结,申请人申请参与分配。5.申请人不要求本院对被执行人赵维林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所述,在本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通过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无足额财产,或被另案冻结,申请人不要求划拨;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企业注册信息等;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已被本院另案冻结,申请人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不要求本院对被执行人赵维林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华荣审判员 李少卿审判员 程剑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郝乐乐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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