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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02民初76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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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02民初7605号
  • 案件名称

    汪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岳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汪某;王某
  • 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02民初7605号原告:汪某,男,197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经开区。被告:王某,女,198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原告汪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某以其已与王某自行协商一致,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289元(由原告汪某预交),由原告汪某负担。审判员  何文祥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胡 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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