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02民初760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602民初7605号案件名称
汪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岳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汪某;王某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02民初7605号原告:汪某,男,197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经开区。被告:王某,女,198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原告汪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某以其已与王某自行协商一致,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289元(由原告汪某预交),由原告汪某负担。审判员 何文祥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胡 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181执4746号 下一篇 王志尚、赵维林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6执恢2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