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世伟,李朝蛟与王作胜合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43民初46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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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43民初4681号案件名称
董世伟,李朝蛟与王作胜合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董世伟;李朝蛟;王作胜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43民初4681号 原告:李朝蛟,男,197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原告:董世伟,男,1985年10月7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敬国,重庆市彭水县靛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作胜,男,1971年3月6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第三人:田世凯,男,1974年2月16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原告李朝蛟、董世伟诉被告王作胜,第三人田世凯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李朝蛟、董世伟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朝蛟、董世伟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朝蛟、董世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李朝蛟、董世伟已预交2179.77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朝蛟、董世伟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石朝晶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黄丽琳书 记 员 陈小东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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