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建名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02执16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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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02执1604号案件名称
朱建名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朱建名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02执1604号被执行人:朱建名,男,汉族,1993年1月28日生,住四川省。本院对被执行人朱建名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一案,作出的(2020)川0502刑初29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朱建名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其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二、2021年5月、2021年7月、2021年9月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和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四、2021年9月通过实地走访的形式对被执行人朱建名住所地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机关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 强审判员 赵心远审判员 康 泸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丽桦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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