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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某某房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朗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冀0102民初89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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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冀0102民初8981号
  • 案件名称

    河北某某房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朗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河北某某房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朗某某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102民初8981号原告河北某某房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东路126号凯嘉大厦8A01号。法定代理人李会鹏。被告朗某某,男,199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某某房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朗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某某房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缴纳公告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北某某房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苏    亚    萍人民陪审员 平彩云人民陪审员张秀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孙    子    丁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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