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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华,奉节县天赐矿产品有限公司与奉节县天赐矿产品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2021)渝0236执异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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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236执异107号
  • 案件名称

    王永华,奉节县天赐矿产品有限公司与奉节县天赐矿产品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奉节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王永华;奉节县天赐矿产品有限公司;奉节县天赐矿产品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236执异107号 异议人:奉节县天赐矿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鱼复街道夔州路42号2栋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795897463Q。法定代表人:毛征伟。申请执行人:王永华,男,1973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被执行人:奉节县天赐矿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鱼复街道夔州路42号2栋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795897463Q。法定代表人:毛征伟。本院在办理王永华申请执行奉节县天赐矿产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天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奉节县天赐矿产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21)渝0236执恢925号执行裁定书,(2021)渝0236执1153号将被执行人转产扶持奖补资金及采矿权剩余价值予以冻结,被执行人奉节县天赐矿产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据审委会决议已作出(2021)渝0236执115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解除对被执行人奉节县天赐矿产品有限公司寨官煤矿转产扶持奖补资金的冻结措施,异议人奉节县天赐矿产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申请,经审查异议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奉节县天赐矿产品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审  判  长   唐华强审  判  员   朱文安审  判  员   王  彬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陈  阳                              书 记 员  王晓燕   - 1 -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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