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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某某、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8执4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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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8执442号
  • 案件名称

    代某某、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代某某;张某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3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8执442号申请执行人代某某,男。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被执行人张某某,男。申请执行人代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728民初1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某某未履行该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代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即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某履行了案件款20773元(案件款20000元、执行费335元、案件受理费438元),遂后申请执行人代某某以与被执行人张某某达成口头和解为由书面请求撤销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之行为是对其执行请求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该案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21)陕0728执442号案件终结执行。执行申请费335元,一审案件受理费438元,由执行人张某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左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留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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