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婷婷与上海花肆文化传播工作室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51民初803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沪0151民初8034号案件名称
柏婷婷与上海花肆文化传播工作室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柏婷婷;上海花肆文化传播工作室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51民初8034号原告:柏婷婷,女,198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被告:上海花肆文化传播工作室(普通合伙),经营地:上海市崇明区。执行事务合伙人:曹寿阳。原告柏婷婷与被告上海花肆文化传播工作室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柏婷婷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不再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柏婷婷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曹彩雲书记员 陈 强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菊侠、郭兴潮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4执恢195号 下一篇 李文华、珠海市交通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3民初83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