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菊侠、郭兴潮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4执恢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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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恢195号案件名称
李菊侠、郭兴潮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李菊侠;郭兴潮;郭秋兰;郭宁;党湘锋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204执恢195号申请执行人:李菊侠,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郭兴潮,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郭秋兰,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郭宁,男,汉族。被执行人:党湘锋,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郭宁、李菊侠、郭兴潮、郭秋兰与被执行人党湘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7)陕0204民初11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宁、李菊侠、郭兴潮、郭秋兰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党湘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一、向申请执行人郭宁、李菊侠、郭兴潮、郭秋兰支付赔偿款15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承担案件受理费5332.5元及本案执行费2234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57566.5元。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即:一、被执行人党湘锋支付申请执行人郭宁、李菊侠、郭兴潮、郭秋兰50000元,司法救助10000元,其余权利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该案案结事了;二、上述款项中50000元由党育喜(党湘锋之父)于2021年9月23日支付申请执行人,本案在司法救助款到位后执行完毕,案结事了。被执行人党湘锋父亲党育喜已按照协议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5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21)陕0204执恢1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兴平审判员 王向锋审判员 李科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晓军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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