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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濮阳开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屯支行、张宗帅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928执23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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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928执2368号
  • 案件名称

    河南濮阳开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屯支行、张宗帅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濮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河南濮阳开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屯支行;张宗帅;栾松岭;栾振星;杨经培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928执2368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濮阳开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屯支行。住所地:濮阳县柳屯镇政府西侧路北。负责人:郭彦峰,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俊峰,该支行副行长。被执行人:张宗帅,男,198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执行人:栾松岭,男,198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执行人:栾振星,男,198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执行人:杨经培,男,198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申请执行人河南濮阳开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屯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宗帅、栾松岭、栾振星、杨经培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濮阳县人民院作出(2021)豫0928民初3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告张宗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柳屯信用社借款本金45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6月30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以本金450000元按照合同约定月利率9.9‰计算;自2020年7月1日起,以本金450000元按照合同约定逾期利率14.4‰支付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并扣除已付利息11元);被告栾松岭、韩振星、杨经培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栾松岭、韩振星、杨经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对被告张宗帅享有追偿权。因被执行人张宗帅、栾松岭、栾振星、杨经培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二、2021年7月27日、2021年8月11日、2021年9月1日、2021年9月17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上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信息及处置如下:1、冻结被执行人张宗帅银行帐户内存款2673.11元已转付至申请执行人帐户内;冻结被执行人栾松岭网络资金帐户内存款2914.55元已转付至申请执行人帐户内;其他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帐户内仅有零星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冻结、扣划。2、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可供执行的保险、房产、证券、工商登记、股票、车辆等财产信息。3、2021年9月2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韩星振名下豫J×××××、豫J×××××、豫J×××××车辆进行了查封,并将查封期限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因找不到该车辆下落,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该车辆下落未能进行实际扣押。申请执行人应在上述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提交续行查封申请。4、经去濮阳市车辆管理所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韩星振名下豫J×××××车辆信息,无法进行实际查封。三、2021年9月6日,到上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及注册地进行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信息予以张贴。四、2021年9月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2021年9月1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律师调查令的申请、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暂不申请律师调查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450000元,实际执行到位5587.66元,尚余444412.34元及利息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王国伟审判员  高剑龙审判员  邢艳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敏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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