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鸿光、江苏凯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2021)苏06民辖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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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6民辖87号案件名称
季鸿光、江苏凯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季鸿光;江苏凯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顾作林;吴林其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6民辖87号原告:季鸿光,男,1962年11月19日生,住南通市通州区。被告:江苏凯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西侧、朝霞南侧**。法定代表人:顾作林,董事长。被告:顾作林,男,1968年9月18日生,住南通市通州区。被告:吴林其,男,1976年3月18日生,住南通市通州区。原告季鸿光因与被告江苏凯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天公司)、顾作林、吴林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起诉至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原告诉称,其与凯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顾作林系朋友关系。2020年11月,凯天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其借款,11月26日至12月6日,其向顾作林的银行账户汇款48万元。2021年1月16日,凯天公司请求其继续借款52万元,承诺于2021年5月底前还款,并于当日向其出具借据。顾作林、吴林其对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21年2月20日至3月15日期间,其又向凯天公司银行账户汇款52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分文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凯天公司偿还借款1000000元,顾作林和被告吴林其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季鸿光系该院干警,不宜由该院管辖,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季鸿光系该院干警,为了保障案件的公正审理,本案不宜由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绍云审判员 周祖俊审判员 蔡荣花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季 烨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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