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世江与思海娃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5民初17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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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5民初1720号案件名称
梁世江与思海娃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志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思海娃;梁世江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25民初1720号 原告:梁世江,男,汉族,1969年9月27日,住志丹县。被告:思海娃,男,28岁许,汉族,住址不详。原告梁世江与被告思海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梁世江向本院提出了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运输费1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拥有槽子车一辆(陕JXXXXX)从事货物运输,2015年,被告找到原告,声称自己承包了双方工业园区帮畔工程,需要大量石料,要求原告为其运输石料,原告于是给被告运输了大量石料。经过双方核算,原告共向被告运输石料223.6方,产生运输费15000元。该运输费经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原告无奈,起诉至人民法院,望依法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梁世江向本院提供被告思海娃的住址不准确,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且多次催促原告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原告也未按期提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梁世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全额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晓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巧霞 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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