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南县第二人民医院、李金梅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821执10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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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821执1028号案件名称
平南县第二人民医院、李金梅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平南县第二人民医院;李金梅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821执1028号申请执行人:平南县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广西平南县大安镇永发路376号。法定代表人:邓兴昌,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颂华,广西益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金梅,女,199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申请执行人平南县第二人民医院与被执行人李金梅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平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821民初17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金梅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平南县第二人民医院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医疗费11606.58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且负担案件受理费45元、执行费74元。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依法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车辆、工商、房产、土地、公积金等处的财产情况。为了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本院依法网络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金融机构账户,但未发现有存款。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金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姿雁审 判 员 宋华海审 判 员 黄建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覃子容书 记 员 储呈璇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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