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民侠、刘海仲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4执10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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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1097号案件名称
解民侠、刘海仲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解民侠;刘海仲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204执1097号申请执行人:解民侠,女,汉族。被执行人:刘海仲,男,汉族。解民侠与刘海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204民初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海仲未按判决书自觉履行法律义务,解民侠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27100元。本院在执行中,8月13日向被执行人刘海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刘海仲支付解民侠25000元及利息2100元,公告费260元,并承担受理费550元,执行费307元,共计22117元。刘海仲一直未履行。本院向银行、车管、不动产登记、市场监管等部门调查了刘海仲的财产情况,对发现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依申请向刘海仲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刘海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解民侠,申请执行人解民侠不能提供刘海仲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科锋审判员 王兴平审判员 王向锋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罗 鑫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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