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金娥、马春雷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2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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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2119号案件名称
张金娥、马春雷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张金娥;马春雷;杨明新;古元秀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2119号申请执行人:张金娥,女,回族,1940年5月20日出生,住陕西安康市汉滨区。申请执行人:马春雷,男,回族,1975年5月26日,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被执行人:杨明新,男,回族,1955年6月1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被执行人:古元秀,女,回族,1957年10月30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申请执行人张金娥、马春雷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902民初476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调解书所确定的由被执行人杨明新、古元秀共同向申请人张金娥、马春雷偿还借款20万元,其中在2020年5月31日前偿还6万元,在2020年12月30日前偿还6万元。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2330元,执行费835元。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退休养老金收入,本院已予以冻结,暂不具备处理条件。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措施。本案因暂无可供立即执行偿债的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终本约谈,申请人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新的财产线索,再行申请恢复执行。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0902执211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时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禅审 判 员 乐发波代理审判员 来颖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罗 凡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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