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洪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中建澳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3民初184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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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民初18417号案件名称
北京洪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中建澳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北京洪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中建澳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3民初18417号原告:北京洪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振街道月华大街1号A8-635。法定代表人:李萌,该单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焦雯,天津津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楠,天津津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建澳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六联社区中天美景908。法定代表人:李晨光。原告北京洪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澳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洪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洪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洪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473元减半收取10736.5元,由原告北京洪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云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訾 旭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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