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明华、张德军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4执106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4执1061号
  • 案件名称

    李明华、张德军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乡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李明华;张德军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4执1061号申请执行人:李明华,男,生于1973年2月14日,汉族,住西乡县白龙塘镇沈家坪村五组。被执行人:张德军,男,生于1981年5月7日,汉族,住西乡县白龙塘镇沈家坪村三组。李明华与张德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西乡县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724民初197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劳务费77000元,同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产生的债务利息。本案已受理。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即履行本案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863元、申请执行费1068元。2021年9月24日,申请执行人李明华与被执行人张德军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张德军于2022年6月30日前给李明华偿还77000元。案件受理费863元、申请执行费1068元,被执行人张德军已交纳。现申请执行人李明华与被执行人张德军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724执1061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 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曼曼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