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高伟、马俊生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602执323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1602执3232号案件名称
崔高伟、马俊生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周口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崔高伟;马俊生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602执3232号申请执行人:崔高伟,男,汉族,1963年2月8日,住河南省鹿邑县。被执行人:马俊生,男,汉族,1966年7月19日生,住河南省项城市。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崔高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俊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602民初59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被执行人如不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爱民审判员 史卫军审判员 龚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龙龙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黑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晓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726执548号 下一篇 赵满亮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825执3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