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涛、徐亚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083民初37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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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083民初3718号案件名称
宋涛、徐亚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乳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宋涛;徐亚男案件缘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083民初3718号原告:宋涛,男,1988年4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被告:徐亚男,女,199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原告宋涛与被告徐亚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宋涛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涛撤诉。案件受理费435元,由原告宋涛负担。审判员 宋琳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 颖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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