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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丹与陈彦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渝0113民初117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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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民初11731号
  • 案件名称

    马丹与陈彦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马丹;陈彦霖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渝0113民初11731号 原告:马丹,女,1993年6月28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勇,重庆振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彦霖,男,199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马丹诉被告陈彦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彦霖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51 460元及逾期利息(以5146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日起至2021年5月15日止,按月利率1%标准计算;自2021年5月16日起至款付清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标准计算);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26日起,被告因生意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因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原告通过微信、支付宝分多次转账共向被告出借10 1600元。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被告支付了部分借款,但被告均未按承诺的时间还款,后原告在被告父母经营的火锅店找到被告要求还款,后被告父母报警,在民警的协调下原被告达成书面还款协议,对还款时间,利息、逾期利息等进行了约定。但被告仍未按协议履行,经原告催促后,被告同意提前至2021年5月15日将全部借款偿还完毕,现被告仍差欠原告借款本金51 460元未归还,原告遂诉请如上。被告陈彦霖未进行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借条、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发票、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被告未提交证据。原告举示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为凭。结合当事人陈述及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9月26日起,被告陈彦霖因生意周转之需向原告马丹借款,原告通过微信、支付宝向被告共计转款101 600元,其中通过微信转款四笔,分别于2020年9月28日转款15 000元、2020年10月10日转款3400元、2020年10月11日转款20 000元,通过支付宝转款三笔,分别于2020年9月26日转款13 600元、2020年9月29日转款15 000元、2020年10月12日转款30 000元。嗣后,经原被告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主要载明内容为:陈彦霖2020年9月26日向马丹借款51 460元用于生意周转,承诺于2021年4月1日-4月30日还款10 000元、2021年5月1日-5月31日还款10 000元、2021年6月1日-6月30日还款15 000元、2021年7月1日-7月30日还款16 460元,借款四个月期限月利率1%,于2021年7月30日到期,逾期未还则按当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逾期利息,如任何一方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等均由违约方承担),如本次借款产生的争议,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被告分别在借款人、出借人处签名捺印。庭审中,原告自认被告于2020年10月21日还款20 000元、2020年11月15日还款10 388元、2020年11月29日还款3000元、2020年12月1日还款10 000元、2020年12月2日还款2000元、2021年1月1日还款3850元、2021年2月2日还款10 000元,共计还款59 238元。诉讼中,举示的聊天记录显示的结算内容有要求被告支付微粒贷利息等内容,原告称有部分出借款系通过微粒贷等贷款后再转贷给被告,同时说明59 238元还款中有9100元是支付的利息,并表示自愿放弃第1项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同时认可从尚欠借款51 460元中扣减已支利息9100元,尚欠本金42 362元。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之规定,因原告举示的聊天记录显示的结算内容有要求被告支付微粒贷利息等内容,原告亦自认案涉出借款项部分系原告通过微粒贷等贷款后再转贷给被告,故本案案涉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部分借款合同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各方均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导致案涉借款合同无效部分原被告均有过错,故案涉借款应当予以返还,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5000元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截至法庭辩论终结时止,被告已偿还借款59 238元,欠条显示尚欠借款51 460元未归还,但原告承认59 238元还款中有9100元是支付的利息,并表示放弃第1项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同时认可从尚欠借款51 460元中扣减已支利息9100元,现尚欠本金42 362元,对此本院予以确认,故被告尚应返还原告借款本金42 362元,原告诉请超出部分金额,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陈彦霖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彦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马丹借款本金42 362元;二、驳回原告马丹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6元,减半收取计553元,由被告陈彦霖负担(此款原告马丹已自愿垫付,被告陈彦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马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交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上诉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  判  员    马  燕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夏  天书 记 员    吕  丹  - 1 -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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