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彭彬、李官林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3127执255号之二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3127执255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彭彬、李官林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顺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彭彬;李官林;彭燕妮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3127执25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彭彬,男,1950年4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永顺县。被执行人:李官林,男,1983年1月21日出生,土家族,住永顺县。被执行人:彭燕妮,女,1982年4月2日出生,土家族,住永顺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彭彬与被执行人李官林、彭燕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湘3127民初18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给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和廉政监督卡,于2021年4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4月2日、5月11日、6月11日、6月25日、7月21日、8月15日、9月1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彭燕妮有银行存款3000元,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进行了扣划。被执行人李官林无银行存款。本院对被执行人彭燕妮的湘(2017)永顺县不动产证明第0001318不动产进行了冻结,该房屋尚欠房屋按揭款,银行已提起诉讼,待银行申请执行后对该房屋进行处置。本院对被执行人李官林、彭燕妮分别在湘西自治州鑫盛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所持有的10%、50%的股权进行了冻结。本院对被执行人李官林的湘U×××××丰田牌汽车进行了冻结,现该车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李官林无不动产。另查明,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无收益类保险、无金融理财产品等的财产状况。现将本院扣划的被执行人彭燕妮银行存款3000元发放给申请执人。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纳入失信人,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已进行了核实,现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本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17日,本案应当执行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31700元,案件受理费1467元,已执行到位300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祖文审 判 员 向云花审 判 员 张彩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李绍平书 记 员 彭 博附相关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