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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贤才、凤台县捷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皖0421财保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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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421财保116号
  • 案件名称

    苏贤才、凤台县捷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凤台县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苏贤才;凤台县捷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21财保116号申请人:苏贤才,男,197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贵鑫,系社区推荐。被申请人:凤台县捷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李冲回族乡淮磷社区凤淮路南侧飞虎检测站东5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5970744236。法定代表人:岳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苏贤才与被申请人凤台县捷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贤才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凤台县捷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台支公司支行的存款336000元(账号为181216180247),予以冻结。申请人苏贤才以其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PZPP21340109890000000008)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贤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凤台县捷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台支公司支行的存款336000元(账号为181216180247),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2200元,由申请人苏贤才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史太宗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梦蝶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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