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刁梅、闫喜玲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6执7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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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6执752号案件名称
许刁梅、闫喜玲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绥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许刁梅;闫喜玲;任磊磊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6执752号申请执行人:许刁梅(许刁),女。被执行人:闫喜玲,女。被执行人:任磊磊,男。关于申请执行人许刁梅与被执行人闫喜玲、任磊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绥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826民初9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闫喜玲、任磊磊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许刁梅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刁梅与被执行人闫喜玲、任磊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任磊磊住房公积金26900元并向申请执行人许刁梅兑付26900元(已兑付),扣划被执行人任磊磊银行存款24600元并向申请执行人许刁梅兑付18192元(已兑付),执行费6408元(已交纳)。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通过扣划被执行人任磊磊工资、奖金、住房公积金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直至偿还完毕。申请执行人许刁梅同意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826执34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毅审判员 李少卿审判员 程剑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郝 壮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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