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张加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2执283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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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执2830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张加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张加光;段美丽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2执28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解放街1号。负责人李岩梅,系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张加光,男,汉族,1981年3月3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被执行人段美丽,女,汉族,1983年1月19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张加光、段美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2020)辽0202民初167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加光、段美丽银行账户或网络资金存款人民币293241.7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变价、拍卖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滕今桥审 判 员 张 敏审 判 员 王琳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何晓鲁书 记 员 刘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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