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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北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卫某等王某、崔某追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5民终1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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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5民终1255号
  • 案件名称

    晋城市北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卫某等王某、崔某追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晋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晋城市北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卫某;王某;崔某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5民终12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晋城市北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027922175817。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卫某,现住晋城市。        原审被告:王某,山西省泽州人,现住晋城市。        原审被告:崔某,晋城市人,现住晋城市。        上诉人晋城市北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卫某、原审被告王某、原审被告崔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21)晋0502民初14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晋城市北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因自愿履行一审判决,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递交了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晋城市北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晋城市北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447元,减半收取4223.5元,由上诉人晋城市北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董丽萍审判员    何向丽审判员    祁俊二○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李怡鹏书记员    郭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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