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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于某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423民初18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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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423民初1829号
  • 案件名称

    王某、于某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王某;于某;徐某2;徐某1
  • 案件缘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423民初1829号原告:王某,女,1954年8月3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所地清原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辽宁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某,女,1981年7月10日出生,满族,无业,住所地清原满族自治县。被告:徐某2,男,1999年8月10日出生,满族,学生,住所地清原满族自治县。被告:徐某1,女,2013年7月27日出生,满族,学生,住所地清原满族自治县。原告王某诉被告于某、徐某2、徐某1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原、被告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撤回其诉讼请求,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2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王熙琼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薛新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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