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于某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423民初182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423民初1829号案件名称
王某、于某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王某;于某;徐某2;徐某1案件缘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423民初1829号原告:王某,女,1954年8月3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所地清原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辽宁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某,女,1981年7月10日出生,满族,无业,住所地清原满族自治县。被告:徐某2,男,1999年8月10日出生,满族,学生,住所地清原满族自治县。被告:徐某1,女,2013年7月27日出生,满族,学生,住所地清原满族自治县。原告王某诉被告于某、徐某2、徐某1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原、被告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撤回其诉讼请求,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2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王熙琼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薛新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德前、李明全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25执2853号 下一篇 马某1、马某2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2924民初16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