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德前、李明全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25执28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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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25执2853号案件名称
李德前、李明全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定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李德前;李明全;江寿娥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25执2853号申请执行人:李德前,男,196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李明全,男,195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江寿娥,女,195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德前与被执行人李明全、江寿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将李明全、江寿娥名下位于定远县定城镇山湖花园9幢2单元305室产权过户至申请人李德前名下。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宋广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贺静雅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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