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1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公司、潘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9民初19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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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9民初1940号案件名称
孙某1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公司、潘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孙诗豪;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公司;唐云清;潘进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9民初1940号 原告:孙某1,男,汉族,2011年11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法定代理人:孙某2(孙某1之父),男,汉族,1985年11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潘进,男,汉族,1984年11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通惠大道16号惠都芳庭2幢附1-16-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3051181309。负责人:牟斯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霞,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1诉被告潘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1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1对被告潘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鉴定费850元,合计1050元,由原告孙某1负担。 审 判 长 李 开人民陪审员 甘秉凤人民陪审员 江大福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蹇福波 - 1 -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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