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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波、杨小凤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1323执28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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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1323执2803号
  • 案件名称

    王波、杨小凤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泗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王波;杨小凤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323执2803号申请执行人:王波,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住泗阳县。被执行人:杨小凤,女,1993年4月26日出生,住泗阳县。申请执行人王波与被执行人杨小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1323民特26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小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142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书等执行材料,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传唤被执行人到本院谈话。被执行人于2021年6月28日收到本院通知后一直未到本院申报财产状况,也未履行相关义务。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3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轮候冻结),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通过江苏省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4.本院联系被执行人,要求其到法院来履行义务。被执行人电话已停止服务。5.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家中无人。6.本院通过关联案件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未履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7.2021年8月24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或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8.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对查到的财产采取了相应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本案在程序上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菁审判员 胡继忠审判员 杨如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婷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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