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石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吴作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5民初135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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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5民初13528号案件名称
宝石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吴作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宝石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吴作平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5民初13528号原告宝石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营业场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岐山中路39号。负责人:李春阳,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吴作平,住沈阳市皇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宝石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诉被告吴作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宝石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宝石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马存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张 丹书 记 员 路 璐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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