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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开伟、张琴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1323执280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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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1323执2805号之二
  • 案件名称

    高开伟、张琴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泗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高开伟;张琴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323执280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高开伟,男,1977年9月1日出生,住江苏省泗阳县。被执行人:张琴,女,1973年1月3日出生,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申请执行人高开伟与被执行人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1323民初61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高开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20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书等执行材料,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传唤被执行人到本院接受谈话。被执行人于2021年6月16日收到本院通知后一直未到本院申报财产状况,也未履行相关义务。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3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本院于2021年6月7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无存款可以扣划。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查封被执行人的苏M×××××号奇瑞牌汽车(2008年首次上牌,查封期限两年),未能扣押,且价值不大,无法处置。3.本院通过江苏省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控系统查询,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泰州市××堤阳光××室房产(查封期限三年),因已被海陵区法院首查封,本院没有处置权。4.本院联系被执行人,要求其到法院来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电话无法打通。5.本院通过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在泰州法院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未履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6.2021年9月14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或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7.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对查到的财产采取了相应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本案在程序上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菁审判员 胡继忠审判员 杨如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婷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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