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范建华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2执91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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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22执914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范建华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宜章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范建华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2执9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高平,系该公司副总经理。被执行人:范建华,男。申请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范建华保险纠纷一案,宜章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9)湘1022民初26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确定由被执行人范建华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保险赔偿款4220元。案件受理费25元。因被执行人范建华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且下落不明。二、2021年8月10日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三、2021年8月10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财产部门、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四、2021年8月20日向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宜章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宜章县人寿保险公司等财产部门发起财产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范建华有位于宜章县岩泉镇洞江寮村4组的房产一处,因不具备拍卖价值,暂不予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五、2021年9月26日对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财产情况。本院约谈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4295元(其中包含执行费50元)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湘1022民初26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范建华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陈 波审判员 左 亚 军审判员 魏 益 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珂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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