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军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81执5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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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执5133号案件名称
刘军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刘军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81执5133号被执行人刘军,男,1969年8月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江阴市。被执行人刘军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2021)苏0281刑初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刘军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加明23397.12元。本案由刑事审判部门移交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刘军采取了如下查控措施:1、向刘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传票、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等文书,要求刘军立即履行付款义务;2、通过总对总查控对刘军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证券、车辆、税务、工商信息等进行查控,并对刘军名下账户进行冻结;3、至江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刘军名下不动产查询,刘军名下无不动产;4、至刘军户籍所在地村委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5、依法将刘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刘军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军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的终结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峥莉审判员 朱新阳审判员 闵永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叶俊杰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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