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联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蒋珍梅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02执14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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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2执1463号案件名称
永州市联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蒋珍梅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永州市联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蒋珍梅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102执1463号申请执行人永州市联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四元,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蒋珍梅,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州市联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蒋珍梅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2民初1459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蒋珍梅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2民初1459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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