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丰电气有限公司、台州弘润置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024执1312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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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24执1312号之三案件名称
瑞丰电气有限公司、台州弘润置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仙居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瑞丰电气有限公司;台州弘润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1024执131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瑞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白塔镇工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4693892493L。 法定代表人:陈炳新。 委托代理人:王忆娜,浙江神仙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台州弘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福应街道环城南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4079719236B。 法定代表人:吴尚勇。 申请执行人瑞丰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台州弘润置业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1024民初450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178414.67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703元、执行费1418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05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台州弘润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其逾期未履行义务,只向本院报告了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申报并登记在其名下的地下车位十个;在依法拍卖无人竞买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申请以物抵债,即以每个车位十一万元的起拍价,共计一百一十万元抵偿债务,且放弃不足的货款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但被执行人应承担的案件诉讼费用7703元,申请执行费14184元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台州弘润置业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经实地调查,因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均因其他法院因他案查封,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台州弘润置业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台州弘润置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限制出境。 经合议庭评议,被执行人台州弘润置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024执131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随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官焕云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代书记员王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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