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雪田、赵为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421执132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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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421执1323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雪田、赵为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嘉善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李雪田;赵为坤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421执13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雪田,男,汉族,1954年1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单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玲燕,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赵为坤,男,汉族,1977年11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李雪田与被执行人赵为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421民初26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赵为坤未自觉履行调解协议约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雪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赵为坤支付申请执行人李雪田欠款194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保全费358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赵为坤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但按时来法院报告了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赵为坤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传唤被执行人到本院接受了调查询问,委托霍邱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赵为坤已在本院涉及多起未结执行案件,其名下无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赵为坤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李雪田,其没有提出异议。至2021年9月10日,本案债权197580元(未包含迟延履行利息)未能实现。 综上,被执行人赵为坤暂无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421执132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陆平华 审判员黄炎松 审判员沈佳誉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倪引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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