芮城县屹鑫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杨伟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830执6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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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30执601号案件名称
芮城县屹鑫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杨伟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芮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芮城县屹鑫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杨伟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30执601号申请执行人:芮城县屹鑫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永飞,经理。被执行人:杨伟峰,男,1975年8月19日生,汉族,住x县x乡x村x组,农民。申请执行人芮城县屹鑫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伟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0830民初2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14766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依法承担执行费12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一、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21年9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制消费令等材料,从被执行人微信中扣划3400.5元,未实际履行执行标的为11365.5元。二、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起4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本院通过网络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三、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通过芮城县房地产管理中心、芮城县动产交易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四、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11365.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汉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执行助理赵创荣书记员 陈园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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