端州区兴锋五金店、深圳市东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粤12民辖终9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粤12民辖终97号案件名称
端州区兴锋五金店、深圳市东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端州区兴锋五金店;深圳市东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2民辖终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端州区兴锋五金店。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经营者:温晓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东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林映林。上诉人端州区兴锋五金店(以下简称兴锋五金店)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东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远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21)粤1202民初386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兴锋五金店上诉称,其与东远泰公司的买卖关系真实存在,东远泰公司也曾向其支付过货款,且原审法院在立案时和东远泰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时也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故本案应为买卖合同纠纷。涉案货物的送货地为肇庆市端州区的城市阳光花园工地,故该地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退一步来说,合同双方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本案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兴锋五金店的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同样属于原审法院的辖区范围。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兴锋五金店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兴锋五金店起诉主张其与东远泰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提供了送货单、收据和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等证据初步证明本案的买卖合同关系,故原审法院将本案案由确定为买卖合同纠纷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兴锋五金店起诉东远泰公司以主张货款,故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由于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了合同履行地,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兴锋五金店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据此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原审法院以一般地域管辖原则为由裁定将本案移送其他法院管辖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兴锋五金店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21)粤1202民初3860号之一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孟智华审 判 员 苏文华审 判 员 罗静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曾 铭书 记 员 黎 莹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2民辖终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端州区兴锋五金店。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经营者:温晓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东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林映林。上诉人端州区兴锋五金店(以下简称兴锋五金店)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东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远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21)粤1202民初386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兴锋五金店上诉称,其与东远泰公司的买卖关系真实存在,东远泰公司也曾向其支付过货款,且原审法院在立案时和东远泰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时也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故本案应为买卖合同纠纷。涉案货物的送货地为肇庆市端州区的城市阳光花园工地,故该地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退一步来说,合同双方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本案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兴锋五金店的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同样属于原审法院的辖区范围。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兴锋五金店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兴锋五金店起诉主张其与东远泰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提供了送货单、收据和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等证据初步证明本案的买卖合同关系,故原审法院将本案案由确定为买卖合同纠纷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兴锋五金店起诉东远泰公司以主张货款,故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由于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了合同履行地,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兴锋五金店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据此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原审法院以一般地域管辖原则为由裁定将本案移送其他法院管辖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兴锋五金店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21)粤1202民初3860号之一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孟智华审 判 员 苏文华审 判 员 罗静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曾 铭书 记 员 黎 莹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玉江、马春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2执2157号 下一篇 夏金花、冉蔡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224执恢2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