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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与山东欧森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侯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终结裁定书裁定书(2021)鲁0306执656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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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306执656号之二
  •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与山东欧森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侯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终结裁定书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淄博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山东欧森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侯钢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306执65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机场路10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8641063714。法定代表人:张卫东,行长。被执行人:山东欧森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周隆路7298号恒业物流园A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3488942952。法定代表人:侯钢,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侯钢,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淄川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与被执行人山东欧森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侯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306民初5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需长期履行。案件受理费1904.00元、执行费1233.00元被执行人均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21)鲁0306民初5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褚云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满建清书 记 员 毕玉莹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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