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淇与庞雪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23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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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5民初2393号案件名称
王淇与庞雪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王淇;庞雪琴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2393号原告:王淇,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一博(王淇同事),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庞雪琴,住长春市绿园区。 原告王淇与被告庞雪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王淇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王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淇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王淇负担。 审判员 杜钦玲二○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小龙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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